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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退休职工向企业追索退休金引起的争议如何受理的复函 (1993年3月19日 劳办力字[1993]19号)是否失效

咨询人:浦时间:2017-10-13 12:31:47浏览量:3816
请问如下复函现在是否失效? 三十、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退休职工向企业追索退休金引起的争议如何受理的复函 (1993年3月19日 劳办力字[1993]19号) 最高人民法院:  你院民事审判庭一九九三年三月一日的来函,以及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集体企业退休职工追索退休金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请示》(川高法[1993]13号)一并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职工退休后虽然与企业已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是退休职工在岗期间履行的劳动义务,是其退休后享受养老保险金的前提和基础条件,而且退休金的计算标准要由企业提供依据。因此,我们认为,由于企业核定退休金标准或企业发放退休金而引起的退休职工与企业行政之间的争议,可视为劳动争议。我们同意四川省高级法院的第三种意见,可比照劳动争议有关规定处理。


根据现有法律文件看,劳动部的该复函尚未被废止,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可知,如果劳动者退休时用人单位已经参加了社会保险统筹的,则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法院是不受理的。

回复时间:2017-10-13 13:50:25    回复律师:劳悦律师     咨询热线:13524488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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